工程鉴定的启动和审查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利益,影响诉讼的进程、方向和案件处理结果。
1、鉴定的提出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3)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讼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2、鉴定的启动
工程鉴定一般应经过开庭审理,争议事实和鉴定事项范围明确后进行。对于诉前调解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在诉前进行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结合争议事实确定鉴定事项和范围,能够进行部分鉴定的,不进行全部鉴定。但当事人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确有必要的,应当释明一并就工程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提出鉴定申请,并尽可能对工程质量鉴定相关问题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