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约定,则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并按照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价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价。
1.合同明确约定是核心前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则承包人可主张以送审价为准。例如,合同中需明确答复期限(如28天)及逾期后果,否则可能无法直接适用该规则。
2.发包人逾期未答复的默示推定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沉默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意思表示。若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核或提出异议,送审价可能被视为结算依据。但需注意,若发包人提前被催款并答复,则可能中断默示推定。
3.例外情形
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但审计方无正当理由超期(如超过1年),法院可能支持以送审价结算或启动司法鉴定。
送审价存在明显“水分”(如甲供材未扣除)时,法院可能要求据实调整。
1.优势
效率与公平:防止发包人恶意拖延结算,保障承包人权益。
意思自治:尊重合同双方约定,符合《民法典》契约精神。
2.争议点
送审价真实性:承包人单方编制的结算文件可能存在虚高,需结合证据(如工程量签证、材料调价单)审查。
审计条款冲突:若合同同时约定“以审计为准”,需明确审计主体及期限,否则可能引发争议。
1.对承包人的要求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答复期限及逾期后果,并保留送达结算文件的证据(如签收记录)。
避免主动催告:在答复期限届满前催款可能使发包人“警觉”,导致规则失效。
2.对发包人的建议
及时审核与反馈: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避免默示认可。
细化审计条款:若需以审计为准,应明确审计主体、期限及超期处理方式。